本报讯(记者 拓玲)25日,《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专门增加了服务机构章节,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方面新增了条款。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
在科技成果转化定价方式上,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可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但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应予以注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两年未实施转化,尚具备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可以釆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并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
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交易代理;价值评估;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同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釆取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可按获益比例获得奖励
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同时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十。(2017.7.27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