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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4-08-01 15:55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

预警信息传播方面,条例明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固定位置持续滚动播发信号图标,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和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为了发挥保险在气象灾害防治中的风险管理和保障作用,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抗风险能力,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